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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的展位...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4 11:22)    点击:236

  重庆律师介绍基本案情

  香港联C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汽车配件的企业,长期通过负责大型展览服务的广州创X公司申办各个系列展会的展位,双方合作已有10年之久。

  2018年7月,联C公司得知创X公司冒用其公司名字,擅自在国外申办系列展位,且把展位售卖给了与同样是销售车灯的英P公司。联C公司认为,创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遂将创X公司、英P公司告上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被告创X公司抗辩称,两家公司合作了10年,在使用联C公司名义申请展位前,已通过微信和相关人员打过招呼。但经法院查明,联C公司并没有回应。

  根据联C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涉案展位上明确标注的是香港联C公司的全称,但现场提供的宣传资料、海报却是使用英P公司的名称,并且展位现场展示的英P公司灯类产品与联C公司经营的产品类别相同,足以令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X公司和英P公司上述行为已实际损害联C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一审判决创X公司等构成侵权,创X公司应赔偿联C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英P公司在4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创X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时已经明确同意适用内地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赔偿数额,需要厘清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和联C公司企业名称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联C公司代理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该公司全球范围内部分店铺的照片,向合作方的颁奖,以及相关新闻报道,主要证明其作为行业领先者曾参加业界的大型会议,品牌在业界以及消费者的心目中均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联C公司不能预期企业名称可能存在被侵害的情况,其对于企业名称域外知名度的证明,不应苛以过高举证责任。综合创X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重复侵权情节以及获利较高等事实,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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