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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低价收购手续不全车辆,法院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19 13:53)    点击:226

重庆律师分析基本案情

  将车辆借予朋友,被朋友转卖给二手车行,车主能否向二手车行要回车辆?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二手车行不构成善意取得,并判决二手车行将车辆返还给原告。

  2020年3月,许某购置一辆中高档小轿车,之后许某将车辆借给陈某使用。在借到车辆几个月后,陈某委托案外人刘某将该车转卖给某二手车行。二手车行在许某未到场且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便向刘某支付5万元,收购该车辆。许某多次找到陈某讨要涉案车辆,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2021年3月,许某在二手车行发现涉案车辆,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许某要求二手车行返还车辆,但二手车行要求归还陈某所借本金及利息才同意返还。

  因二手车行拒不归还车辆,许某讨要无果后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许某认为自己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车辆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手车行属于无权占有,应当依法返还车辆。二手车行辩称,公司属于正常收购二手车,因刘某以贷款未结清为由,要求先支付5万元偿还贷款才能提供齐全的手续,所以支付了5万元。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二手车行作为从事交易服务的个体户在受让该车辆时,明知刘某系无权处分人。同时刘某未提供齐全的车辆手续,二手车行未尽到审慎义务,其在取得车辆时不能认定为善意。二手车行支付5万元与涉案车辆的价值并不对等,不能认定为合理的价格转让。

  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法官说法

  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无权处分涉问题,通过设定一定条件来平衡无权处分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就是第三人基于某种合理的信赖而确定取得财产的行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也同样存在于我国民法典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善意取得转让的物权:(一)取得该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二手车行作为从事买卖二手车的市场主体,对收购二手车拥有较为专业的经验,占据卖方市场的主体地位。一方面,二手车行明知刘某为无权处分人,同时在收购该车时刘某并未提供齐全的手续,因此可以认定二手车行在主观方面是恶意取得。另一方面,该车为2020年3月购置的中高档车,二手车行仅以5万元取得该车,以极低的价格取得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物品,支付对价明显不合理,因此在客观方面同样可以推断二手车行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二手车行有两个条件均不符合善意取得,故应当依法认定为恶意取得。为保护最大程度保护交易安全,在平衡所有权人与受让人权力时,善意取得制度倾向于保护善意的第三方。但是交易中的第三人存在恶意时,作为法院应当坚决抵制并驳回其抗辩,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气,提供优化的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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